新北市115年度(114學年度)「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自行申請:即日起至115年4月20日止)
一、 為獎勵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並落實推動本市在地就學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在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讀學生,得申請本獎學金。但已享有師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就讀各類進修學分班、空中大學或第三年起之碩、博士班研究所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不得申請。
三、 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由符合前點資格之學生於公告期限內,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四、 本獎學金申請時,一年級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其他年級採計前一學年成績,並應同時符合下列標準:
(一) 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一般學生在七十分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在六十分以上。
(二) 大專院校以上如無選修體育,或高中職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免開體育課者,得免附體育成績。
(三) 前一學期(一年級)或前一學年(其他年級)無記過以上處分。
前項第一款之成績為等第者,須檢附由學校出具之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五、 本獎學金發給名額及發給金額如下:
高中職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共四百四十五名。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學生,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一般學生,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名額經核定尚有剩餘時,得在總名額範圍內調整移充。
六、 申請人申請本獎學金時,一年級學生應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及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其他年級學生應檢附前一學年成績單及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
前項之低收入戶係指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其證明須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發。
| 訪客人數: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