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市114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服務群科申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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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市114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服務群科申請相關規定

申請資格:
(一)就讀於本府主管學校具一、二年級學籍,且非休學中。
(二)持有各主管機關鑑輔會核定之智能障礙、其他之障礙類別兼有智能障礙身分證明或自閉症、情緒行為障礙合併心智功能及社會適應顯著困難者。
(三)經學校輔導三個月以上,仍無法適應原安置,由學校特殊教育團隊評估,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四)提報梯次:若符合本案適用對象者,請逕依本計畫作業流程辦理,並於本市11502梯次期程提報重新鑑定安置。
本案相關問題,請洽本市鑑輔會身障類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小組黃輔導員,電話:(02)29438252,分機706。
其餘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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