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 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 要點」第4點規定,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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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 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 要點」第4點規定,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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