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校內申請:即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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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校內申請:即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

申請資格
(一) 新住民:
1. 依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 經許可 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 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二項或第三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二十五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第八條、第十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 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 依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大陸地區人民 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 居民 居留 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 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 歸化取得我國 國籍 ,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 第一款 或第三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 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6) 第一款及 及第二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2. 現在臺居住, 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 大專校院 、碩士班及博士班 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者。但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3.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除外 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清寒助學金 )。
(二) 新住民子女:
1. 前款 新住民之子女。
2. 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 含 以上 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 含 以上。
3.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 之獎助 勵 學金者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清寒助學金 。
(三) 以上如遇有特殊情形,視個案認定。


詳見附件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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