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114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服務群科申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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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114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服務群科申請相關規定

相關申請方式摘述如下:
(一)申請資格:
1、就讀於本府主管學校,具一、二年級學籍且非休學中。
2、持有各主管機關鑑輔會核定之智能障礙、其他之障礙類別兼有智能障礙或加註心智功能等資格證明。
3、經學校輔導三個月以上,仍無法適應原安置,由學校特殊教育團隊評估,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提報梯次:若符合本案適用對象者,請逕依本計畫作業流程辦理,並於本市11404梯次期程提報重新鑑定安置。
三、檢附本市114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學校服務群科餘額一覽表、「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實施計畫」及相關申請表件供參。
四、本案相關問題,請洽本市鑑輔會身障類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小組黃輔導員,電話:(02)29438252,分機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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