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具助理教保員資格者擔任代理教師敘薪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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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具助理教保員資格者擔任代理教師敘薪疑義

主旨:有關貴校具助理教保員資格者擔任代理教師敘薪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14年7月2日新北中景小人字第1147113559號函。
二、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保服務機構教師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應依下列順序進用代理人員:一、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二、前款人員難覓時,得於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教師以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資格者依序代理。三、前二款人員難覓時,得於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具大學以上畢業,且於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8小時以上、安全教育及幼兒輔導管教相關課程各3小時以上者代理。
三、次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助理教保員,應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
四、依上開規定,幼兒園代理教師得聘任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畢業者,爰修正本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新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核定120薪點。
五、有關貴校所詢具助理教保員資格者擔任代理教師敘薪疑義案,因代理教師非「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表標準表」適用對象,尚不得比照該表辦理敘薪,請依本次修正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辦理貴校代理教師敘薪。
六、檢送「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1份,並自114學年度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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