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清寒僑生助學金(校內申請,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1年10月7日止)
補助對象: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但不包括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以下簡稱延修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
1.依僑生所提供正是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 。必要時,得由學校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2.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於高級中等學校未受小過以上之懲處。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詳情請參閱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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