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2學期高雄市政府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內申請,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1年3月24日止)
一、申請資格:設籍高雄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該市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博士班研究所修業第三年以上。
(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
二、獎學金發給名額及標準:非高雄市高級中等職業學校,每學期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詳情請參閱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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