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2學期臺中市政府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獎學金(校內申請,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1年3月11日止)
一、適用對象:設籍臺中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成績標準:高級中等學校組(函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學業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三、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高級中等學校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詳情請參閱獎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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