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第1學期高中職以上新竹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內申請,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0年10月29日止)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0年9月28日府教特字第1100145277號函及新竹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及審查原則(附件1)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新竹市6個月以上,於國內各大專院校、高中職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且未享有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助學金者得向校方提出申請。
三、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亦可。
四、本案錄取名單於11月中旬公佈於新竹市教育網公告欄,經審查錄取者將另函通知學校轉知,未錄取者概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
五、本獎學金審查原則及申請表亦可至新竹市教育網站-表格下載-特前科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hc.edu.tw/)。
詳情請參閱獎學金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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