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學年度第一學期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即日起,校內申請,申請期限至10月21日止)
第一條 為獎勵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 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
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得申請:
一、 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博士
班研究所修業第三年以上。
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
前項學業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 出具 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詳細內容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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