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學年度第1學期嘉義縣政府「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內申請,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5年10月6日止)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115年8月12日府教學特字第1150221257號函辦理。
二、申請對象:凡設籍該縣6個月以上之居民,現為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夜間
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該縣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
合申請標準,而未享有公費或其他同性質獎學金補助者。
三、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 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2. 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或無記過之紀錄者。
3. 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
4. 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四、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 申請書一份。
- 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清寒證明文件(例:低收入戶繳交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其他具清寒事實或突遭變故學生由學校導師簽章證明)。
- 凡已享有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學校或民間機構設立之同性質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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