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有關勞動部函送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2至第21條之4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與常見問答。
一、行政院於115年7月2日第4010次會議通過「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勞動部並於同年月15日以勞動福3字第1150153506號令修正發布旨揭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純舊制勞工(按,指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退休金制度者)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已自願提繳且符合退休要件者,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經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結算勞基法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其給與標準依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算,並應全數移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勞保局個人專戶)。
(二)勞雇雙方合意結算退休金後,勞工繼續工作之年資於勞動契約依法終止時,雇主仍應依規定計給退休金。勞雇雙方得逐年合意結算繼續工作年資所生退休金,且結算後亦應全數移入勞保局個人專戶。
二、勞動部已將相關表件、常見問答集、流程說明等資料,置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專區(網址:https://gov.tw/v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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