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第二梯次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校內申請,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5年9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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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第二梯次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校內申請,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5年9月21日止)

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國 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 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 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就讀第三年起之研究所學生。

 

所稱清寒之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 持有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 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四) 家庭有重大或緊急變故致生活困難者。

(五) 經申請人之就讀校方人員訪視後認定確實家庭生活困難。

 

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如下:

(一) 申請人。

(二)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

(四)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獎助基準及金額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申請人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

 公私立高中職組: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二) 優秀獎學金:

公私立高職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本款所稱之不及格者為未達六十分。 

(三) 公私立國民小學之學生,不分清寒及優秀生,由校方推薦申請學生名單,其名額分配按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原住民族學生總人數計算,每十人得發給一名,以其總人數除以十人,剩餘數未滿十人仍以十人計算;全校原住民學生總人數未滿十人者,得發給一名。分校比照辦理,各校各別平均分配名額,每學期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間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 申請書。

2、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3、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 前ㄧ學期總平均百分制成績單正本或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章)。

5、 領據。

6、 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入戶證明者,須填寫家庭狀況訪視表。

7、 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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