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教師身心調適假相關因應措施
一、依據教育部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二、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增訂身心調適假假別,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規定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7日者,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三、惟有關課務部分說明如下:
(一)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教師請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為保障學生學習權益及教學正常化,爰請教師先行自覓代課,倘無法覓得再請學校協助。
(二)另,身心調適假屬「公費代課」惟課務處理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本案如有疑義請依內容分別洽詢以下窗口:
(一)請假規則,請洽人事室,分機871、870
(二)代課事宜,請洽教學組,分機817、812
(三)代導事宜,請洽學務處,分機830
瀏覽數:
| 訪客人數: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