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 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跳到主要內容區
:::
:::

轉知: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 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瀏覽數:
:::

訪客人數:45430918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