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疑義(新增教育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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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疑義(新增教育部公文)

主旨:銓敘部函轉大陸委員會函以,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5月2日部退四字第11458178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1份。

註:於114年05月19日更新上傳教育部114年5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400482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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