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校內申請,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3年6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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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校內申請,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3年6月21日止)

一、申請資格: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設籍桃園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2.學業成績標準如下:
         (1)一般學生:平均八十分以上者。
         (2)身心障礙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者。
      3.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4.申請人依其學業成績傑出者擇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子女及身心障礙者,得優先錄取。
  (二)特殊才藝學生獎學金:
      1.設籍桃園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2.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者。
      3.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4.獎勵項目:
         (1)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1名。
         (2)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2、3名;才藝表現獲桃園市級比賽個人成績第1名。
         前項成績表現,如以等第列冊,未明列名次者,以該組該項最高分者視為第1名;如又未列成績者,已代表桃園市參加全國比賽者視為市級第1名。

二、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高中職組一百名,美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特殊才藝學生獎學金:
      1.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1名: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2.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2、3名;才藝表現獲桃園市級比賽個人成績第1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詳情請參閱獎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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