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花蓮縣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內申請,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3年4月8日止)
一、申請資格:
(一)設籍花蓮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二、獎助學金及名額:
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四十名,每名四千元。
詳情請參閱獎學金核發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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