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敏資訊外洩或造成資通安 全危害風險事宜,請貴校(園)於採購產品或租用場地 時,依說明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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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敏資訊外洩或造成資通安 全危害風險事宜,請貴校(園)於採購產品或租用場地 時,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旨:為避免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敏資訊外洩或造成資通安全危害風險事宜,請貴校(園)於採購產品或租用場地時,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0年1月4日新北府研資字第1093457277號函辦理。
    二、鑒於資通安全威脅日益增加,為降低資通安全風險疑慮,
           請貴校(園)遵守下列情況:
           (一)採購或使用資通訊產品,請依行政院公布之「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及「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第36次委員會議(擴大會議)紀錄」配合辦理。同時不得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及陸籍人士參與,並不得採購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硬體及服務)。
                1、大陸廠牌認定方式:由機關從嚴認定,所有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渠等產品均須納入範圍。
                2、資通訊產品定義: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項,另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如無人機、網路攝影機、印表機等。
           (二)機關辦理採購時,如涉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應確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
           (三)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訊產品,尤其是傳播影像或聲音功能產品,應將限制事項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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