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第2學期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行天宮資優學生長期培育辦法」(自行申請,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2年3月10日止)
一、獎助對象(特殊才能組):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表演相關領域,表現優異,且近三年曾參與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全國性個人比賽,並取得前三名獲特優獎者。
(二)於教育部公布之最新年度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之體育競賽種類中,個人競賽項目成績表現優異,近三年曾入選國家代表隊或培訓隊,或曾參與國際性具規模之比賽以及國內由中央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個人競賽項目,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二、獎助項目及獎助金額:
(一)獎助項目及金額得視受培育學生之學雜費、書籍購置需求、國內外生活費等實際狀況個別評估核給。
(二)國內學校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合計最高上限為新台幣貳拾萬元;特殊才能組音樂領域中家境清寒之學生,如有購置樂器需求,可於申請時提出購置計畫,由本會專案審查,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合計最高上限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元。
(三)國外學校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合計最高上限為新台幣肆拾萬元。
詳情請參閱行天宮資優學生長期培育辦法https://www.ht.org.tw/religion1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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