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逾50年之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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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逾50年之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

轉知111/11/14 新北府文資字第1112104252號 函
倘有興建完竣逾50年之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於「處分前」應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報請新北市政府文化局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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