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45826A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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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45826A號令修正發布

主旨:轉知「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45826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修正總說明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鑒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已自一百零八年學年度起,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教育部復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定,訂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及其相關課程綱要(以下統稱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及相關課程綱要),為配合上開課程綱要實施,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規定,修正「特殊教育課程大綱」為「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及相關課程綱要」,並修正身心障礙教育及資賦優異教育之課程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修正特殊教育課程之彈性調整機制,並增訂其課程規劃流程。(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配合實務現況,修正「實(見)習單位」為「實習合作機構」。(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有關因應身心障礙學生個別需求,學校應提供之評量調整措施內容及執行規範。(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增訂學校得就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功能缺損之領域或科目,彈性調整其及格基準之規範,並增訂身心障礙學生領域、科目定期評量及學期學業成績登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因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已訂定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刪除特殊教育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成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
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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