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公務車輛電動化政策執行方案」公務車輛電動化補助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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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公務車輛電動化政策執行方案」公務車輛電動化補助作業原則

一、旨揭「新北市公務車輛電動化政策執行方案」(附件2)明訂電動化期程,先期(2022至2026年)電動車輛預算差額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應,其補助作業原則如下:
(一)機關用公務汽(機)車:購買電動汽(機)車金額及原編列燃油汽(機)車金額之差異進行補助,補助上限為電動車輛及燃油車輛編列基準之差額(依當年度新北市總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調整),111年汽車補助每輛上限新臺幣100萬元;機車補助每輛上限新臺幣3萬7,000元。
(二)電動汽(機)車充電樁:補助金額依實際設置金額核實計列(包含設備及安裝費用,不含線路工程費用),充電樁裝設前應填寫「111年度公務車輛電動化補助充電樁設置計畫書」(附件3)並提供廠商報價單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申請。
(三)補助金額詳如「111年度公務車電動化補助金額表」(附件4)。
二、請各校於採購作業完成後,檢附領款收據、原始憑證影本及「新北市公務車輛電動化計畫經費執行情形表」(附件6),向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請款核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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