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如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111年2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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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如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111年2月10日施行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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