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於本(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18日施行之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
主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6號書函及教育部111年1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8889A號函,並檢附原附件影本及教育部公文各1份。
二、查旨揭性平法第15條第5項、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6號書函及教育部111年1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8889A號函,並檢附原附件影本及教育部公文各1份。
二、查旨揭性平法第15條第5項、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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