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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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2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56452B號函、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56453B號函、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56454B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修正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說明如下:
(一)修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名稱並修正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56452A號令修正發布。
(二)修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名稱並修正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語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56453A號令修正發布。
(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56454A號令修正發布。
三、發布令附件,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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