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及曾任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約聘僱人員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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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及曾任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約聘僱人員休假年資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自111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8月30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30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新北市政府110年8月31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0164724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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