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及曾任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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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及曾任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主旨:銓敘部函以,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所稱「政府機關(構)」包含公營事業機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新北市政府110年8月26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016055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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