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子女於課後時段參與課業輔導或活動空間而使用本校場地,應向總務處申請。
跳到主要內容區
:::
:::

教職員工子女於課後時段參與課業輔導或活動空間而使用本校場地,應向總務處申請。

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5月12日新北教國字第1140866096號函,基於照顧教職員工子女使其安心工作,於課後時段參與課業輔導或活動空間而使用校內場地,應報經學校同意。
瀏覽數:
:::

訪客人數:6426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