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市113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服務群科申請相關規定
跳到主要內容區
:::
:::

【轉知】本市113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服務群科申請相關規定

本市113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服務群科申請相關規定
★相關申請方式摘述如下:
一.申請資格:
1.於本府主管學校具一、二年級學籍,且非休學中。
2.持有各主管機關鑑輔會核定之智能障礙、或其他障礙類別兼有智能障礙之資格證明。
3.經學校輔導三個月以上仍無法適應原安置,由學校特殊教育團隊評估,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4.若符合本案適用對象者,請逕依本計畫作業流程辦理,並於本市11304梯次期程提報重新鑑定安置。
5.檢附「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實施計畫」及相關申請表件供參。
6.本案相關問題,請洽本府鑑輔會身心障礙類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小組李輔導員,電話:(02)29438252,分機705。
瀏覽數:
:::

訪客人數:623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