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代表隊(體育班)學生學習評量出賽基準-1130926修正
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運動代表隊(含體育班)學生學習評量出賽基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體育班發展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修正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0年3月2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06595B 號令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及教育部111年1月27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10003836A號令修正發布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本校運動代表隊(含體育班)學生除受傷經運動傷害專業人員認定不宜出賽外,均有義務接受訓練、參加各項比賽並依規定出賽。
- 運動代表隊(含體育班)學生對外出賽,須達下列學習評量基準始得出賽。
- 學業評量:一年級第二學期起在學期間,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評量各科目成績均需達及格標準;或未達及格標準之科目皆已實施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
- 德行評量:一年級第二學期起在學期間,前一學期銷過後累計未有小過(含)以上紀錄。
- 運動代表隊(含體育班)學生學業成績評量未達及格標準者,由教務處及體育組安排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德行評量未達出賽基準者,由生輔組及體育組輔導實施銷過。各代表隊教練團須配合輔導學生學習評量達前點基準後始得出賽。
- 本基準經體育班發展委員會暨運動成績優良單獨招生委員會議決議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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