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非消耗品管理要點」第十點、第十三點規定
跳到主要內容區
:::
:::

修正「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非消耗品管理要點」第十點、第十三點規定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非消耗品管理要點第十點、第十三點 修正 案 總說明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機關辦理非消耗品管理作業有所依循,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年四月七日訂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非消耗品管理要點」。經歷兩次修正,現依本府政風處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新北政二字第一一二一九三○三七九號函及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審新北二字第一一二○○五四九九九號函示,爰修正本要點,以符實務作業需求,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非消耗品異動作業之辦理期限。(修正 規定第十點)
二、 刪除已達使用年限且已賠償金額非消耗品報損案件中之案卷內容文字配合修正,增訂未達使用年限非消耗品報損案件中,該保管人應負保管責任時之賠償方法及賠償金額計算方式 。(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瀏覽數:
:::

訪客人數:4336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