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導師】本學期績優導師推薦已開始,請各處室或由3位(含)以上老師連署推薦,學務處訓育組收件日至113/5/13(一)截止,敬請踴躍推薦。
跳到主要內容區
:::
:::

【績優導師】本學期績優導師推薦已開始,請各處室或由3位(含)以上老師連署推薦,學務處訓育組收件日至113/5/13(一)截止,敬請踴躍推薦。

一、 依據:
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增進師生互動,鼓勵導師積極參與班級經營,獎勵熱心奉獻、輔導績優之導師,特依據教育部101年9月5日頒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第八條及「新北市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委員會組織:
(一)本校為審查與評選績優導師,應設置「績優導師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
(二)教務主任、學務主任、實習主任、輔導主任、人事主任、訓育組長、生輔組長、體育組長、衛生組長、教師會會長、各教學研究會召集人及家長會代表一人為評選委員會成員,共同組成評選委員會,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
(三)評選委員為被推薦候選者,應迴避並從由該教學研究會(教師會)遞補一位教師參加評選委員會。
(四)召開評選委員會需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會議採多數決。
(五)評選委員會議於每學期末由學務處召開之。

三、遴薦方式:
(一)該學期擔任導師期滿,均得被推薦。
(二)由各處室依學務處公告之期程,遴薦當學期實施導師制度之優良導師,填寫績優導師推薦表(如附件一),經各處室召開審查會議討論通過後提至評選委員會評選。
(三)由三位以上教師聯署並依學務處公告之期程,遴薦當學期實施導師制度之優良導師,填寫績優導師推薦表(如附件二),逕送評選委員會評選。
(四)學務處召開績優導師評選委員會議進行討論及票選,依當學期得票率高低決定績優導師數名,陳請校長核定,如無適當人選得以從缺。
(五)凡該學期曾當選為績優導師者,次學期不得再推薦。

四、遴選評量之參考項目:
(一)關懷學生,輔導學生生活、學習、活動、生涯、品行及身心健康之教育與輔導優良者。
(二)主動發現學生困難或問題,積極提供協助有具體事實者。
(三)協助處理校園學生特殊及重大事件有具體事實。
(四)指導並積極參與學生各項班級活動與學生互動良好者。
(五)積極參加導師相關工作會議、輔導知能研習與輔導座談。
(六)對特殊需求學生之關照及輔導有具體事實者。
(七)班務處理及班級經營良好者。
(八)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良好。
(九)其他有關班級學生事務工作有創新措施或具體輔導事蹟。

五、獎勵方式:績優導師每位頒發獎狀乙紙,由學校公開表揚,並將績優導師資料移請人事室依據「新北市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辦理敘獎。

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
:::

訪客人數:4302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