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審計部新北審計處審核財產報損案件,針對財產遺失或失竊者,須檢附警察機關報案單作為證明文件。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0月27日新北教秘字第1122126512號函轉新北市政府112年10月26日新北府財產字第1122122025號函辦理。
二、依據新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4條規定及本府辦理市有動產報損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市有財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意外事故、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而致損失者,管理機關應備妥檢討報告、處理過程(例如失竊報案文件)、人員責任(例如警衛執勤紀錄影本)及查明財產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有無賠償責任之證明文件,並依審計法相關規定辦理報損。
三、近期審計處對各機關經管財產發生遺失或遭竊之報損,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致無法檢附報案三聯單之情事,要求研擬改善措施。為避免此類情形,請留意因遺失(仍有尋回可能性時)或遭竊之財產報損案件,應於發現時或執行任務結束後,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檢具報案三聯單作為證明文件,以資周延。
二、依據新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4條規定及本府辦理市有動產報損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市有財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意外事故、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而致損失者,管理機關應備妥檢討報告、處理過程(例如失竊報案文件)、人員責任(例如警衛執勤紀錄影本)及查明財產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有無賠償責任之證明文件,並依審計法相關規定辦理報損。
三、近期審計處對各機關經管財產發生遺失或遭竊之報損,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致無法檢附報案三聯單之情事,要求研擬改善措施。為避免此類情形,請留意因遺失(仍有尋回可能性時)或遭竊之財產報損案件,應於發現時或執行任務結束後,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檢具報案三聯單作為證明文件,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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