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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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貨物稅

轉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示,單位購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申請免徵貨物稅之車輛,事後如有銷售、移作他用、拆除固定特殊裝置或標幟,不合核准免稅要件時,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逕向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繳車輛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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